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4415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8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米乐主题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于畅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6524.94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14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3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安涛、王振宇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米乐主题歌舞厅的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于畅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于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已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米乐主题歌舞厅、安涛、王振宇负担1615元,由原告于畅负担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