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晓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7********9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27民初1915号 |
案号 |
(2021)豫0527执3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新旺、冯晓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青山返还借款379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1.5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冯青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被告冯新旺、冯晓晗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