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4********5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9711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5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窦文博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柴嘉良借款本金146000元;二、被告白璐、刘海锋对被告窦文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白璐、刘海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窦文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窦文博、白璐、刘海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