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03********1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303民初5469号
案号
(2021)豫1303执49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杜鹏偿还原告闫峰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杜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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