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蒲小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4********8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29民初447号 |
案号 |
(2021)黔2629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蒲小兵偿还所欠原告本金49377.68元,利息54578.95元,违约金6749.01元,合计110705.6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中律师费为1800元,其余费用以相关机构的收费标准为准)。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卡号为6222370169426588的信用卡,被告申领信用卡后,多次使用、透支信用卡款项,但未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及手续费,经多次电话、上门催收未果。截至2020年4月24日,蒲小兵卡号为6222370169426588号的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110705.64元,其中本金49377.68元,利息54578.95元,违约金6749.01元。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若被告不按规定还款,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每期最高500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九条约定,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发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