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詹英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2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11844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4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詹英南、卢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丽莉借款本金53763.34元;二、被告詹英南、卢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邢丽莉借款本金53763.34元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詹英南、卢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丽莉借款本金3000元;四、被告詹英南、卢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邢丽莉借款本金3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邢丽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4元,保全费597.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詹英南、卢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