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桂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2********3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127民初2665号
案号
(2021)桂0127执1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颜桂军、梁志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其展支付铺面经营收益金4896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8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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