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6********8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民终276号 |
案号 |
(2021)川0603执2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二、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红、赖吉祥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086.88元;三、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红英、谢次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5140.68元;四、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红、赖吉祥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29871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日起至实际将办理房屋权证书所需资料交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支付);五、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红英、谢次波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393862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日起至实际将办理房屋权证书所需资料交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支付);六、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杨红、赖吉祥办理位于德阳市双河街98号亲亲里4-1-30-5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七、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廖红英、谢次波办理位于德阳市双河街98号亲亲里6-1-8-5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八、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刘波办理位于德阳市双河街98号亲亲里2-1-11-4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九、驳回何秋菊的诉讼请求;十、驳回杨红、赖吉祥、廖红英、谢次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何秋菊负担731元,由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62元,由何秋菊负担1462元,由四川暨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严世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005632598689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三段3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