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春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923********4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502民初1389号 |
案号 |
(2021)桂0502执3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张忠和被告庞春丽共同向原告冯兴隆、冯华支付货款514349.4元及利息131227.01元合计645576.41元(其中利息是从2019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止,以后另计;2.被告张忠、庞春丽支付违约金25717.47元给原告冯兴隆、冯华;3.被告张忠、庞春丽支付律师服务费28000元给原告冯兴隆、冯华。(599270.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