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春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923********4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502民初1389号
案号
(2021)桂0502执37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张忠和被告庞春丽共同向原告冯兴隆、冯华支付货款514349.4元及利息131227.01元合计645576.41元(其中利息是从2019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止,以后另计;2.被告张忠、庞春丽支付违约金25717.47元给原告冯兴隆、冯华;3.被告张忠、庞春丽支付律师服务费28000元给原告冯兴隆、冯华。(599270.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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