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健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360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21民初497号
案号
(2021)桂0321执1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传忠、丁健珍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2073.68元及利息、罚息等15117.42元(利息、罚息等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此后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侯传忠、丁健珍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被告侯传忠、丁健珍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支付律师费5470元;四、被告侯全有、侯日红、宾来弟就被告侯传忠、丁健珍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618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37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侯传忠、丁健珍负担,被告侯全有、侯日红、宾来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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