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成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1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725民初970号 |
案号 |
(2021)甘0725执1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成虎、王香兰偿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32589.25元(至2020年3月31日止),合计732589.25元,限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利息1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利息61294.625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利息61294.625元;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2025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2026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2027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由二被告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若一笔逾期,原告有权对全部案款一次性申请执行。二、被告王铜善、吴多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王铜善、吴多宽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成虎、王香兰追偿。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126元,减半收取5563元,由被告李成虎、王香兰负担,限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王铜善、吴多宽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被告王铜善、吴多宽承担交纳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成虎、王香兰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