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民初字第2203号 |
案号 |
(2015)丰执字第00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继进借款206万元。 二、被告泉州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继进2013年1月18日50万元借款的期限内利息3125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泉州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继进2013年4月1日78万元借款的期限内利息4875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泉州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继进2013年4月1日50万元借款的期限内利息22500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五、被告泉州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继进2013年4月25日28万元借款的期限内利息12600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六、被告泉州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继进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七、被告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曾国忠对被告泉州仙景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曾国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仙景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1-22 |
发布时间 |
2015-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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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蕙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70069192810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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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平市大横绿色产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