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04********2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钟民初字第753号
案号
(2021)桂1122执恢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钟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苍梧县吾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前归还原告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487187.70元(该利息计至2015年8月4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江娟、黎丽、曾薛文、曾纪吾、曾薛仁对被告苍梧县吾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广西梧州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苍梧县吾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三、被告苍梧县吾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江娟、黎丽、广西梧州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薛文、曾纪吾、曾薛仁支付原告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6000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苍梧县吾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江娟、黎丽、广西梧州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薛文、曾纪吾、曾薛仁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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