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天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GP1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2民初289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3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市天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神州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7109.30元;被告成都市天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257109.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四川神州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刘春洲、陈钢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春洲、陈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市天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9元,由被告成都市天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神州线缆有限公司已垫交,待被告成都市天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四川神州线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蒲娇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7MA61RTGP1H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8楼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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