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02********06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581民初2569号 |
案号 |
(2021)内0581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霍林郭勒市信用合作社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8821.02元,合计58821.02元,2019年10月15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陈秀艳、高翠艳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72元(霍林郭勒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已预交),由山英、陈秀艳、高翠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