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922********1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9701民初320号
案号
(2021)琼9701执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军、黄宏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冲信用社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23,409.41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黄宏亮、羊金鸾与被告林军、黄宏丹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8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林军、黄宏丹、黄宏亮、羊金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8-31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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