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佳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01********1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728民初1265号
案号
(2021)豫1728执恢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西平县亿元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8‰计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6.2‰计付。已付利息670,084.19元从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广东岭南人家(河南)酿酒有限公司、河南书艺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鸿程华茂实业有限公司、程书杨、江曼、李菊香、谢佳琼、李青松、李军、徐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东岭南人家(河南)酿酒有限公司、河南书艺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鸿程华茂实业有限公司、程书杨、江曼、李菊香、谢佳琼、李青松、李军、徐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平县亿元燃气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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