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建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83********4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83民初6023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2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建钟、张爱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借款本金250028.86元;二、被告石建钟、张爱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借款利息(截至2020年12月9日利息为6099.64元,此后利息等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石建钟、张爱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四、如石建钟、张爱新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有权就被告设置抵押的坐落于肥城市桃都国际城小区e8号楼3单元4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肥房权证新城字第0031791号、0031791-1号;他项权利证号为:肥房他证新城字第2018427号)通过折价、拍卖、交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575元,由被告石建钟、张爱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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