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30********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430民初777号
案号
(2021)闽0430执12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胡建明同意偿还何盛光借款本金10万元和律师费5000元,合计10.5万元。定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1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4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5万元和律师费5000元,何盛光表示同意;二、如胡建明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何盛光可就全案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胡建明同意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