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30********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30民初777号 |
案号 |
(2021)闽0430执1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建明同意偿还何盛光借款本金10万元和律师费5000元,合计10.5万元。定于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1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4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5万元和律师费5000元,何盛光表示同意;二、如胡建明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何盛光可就全案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胡建明同意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