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922民初1981号 |
案号 |
(2018)辽0922执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陈海峰借款本金362.5万元,利息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二、被告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362.5万元及利息,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王海飞对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62.5万元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宁良梅、刘玉珍和刘宁对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81.25万元及利息,在继承刘子彦遗产范围内负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冯光宇对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90.625万元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陈雪、李秀媛对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62.5万元及利息,在继承陈力遗产范围内负连带偿还责任。七、被告王海飞、宁良梅、刘玉珍、刘宁、冯光宇、陈雪、李秀媛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被告阜新申丰建材有限公司、彰武东来板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时间 |
2018-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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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21590920236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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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阜蒙县阜新镇巴斯营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