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22********5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983民初1172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3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袁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尚永华出国押金及费用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袁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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