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佳鑫利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56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04民初4403号
案号
(2021)川0504执2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基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良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15.4%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唐学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胡基均追偿;三、被告成都佳鑫利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胡基均追偿;四、驳回原告李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胡基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基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4栋8层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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