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佳鑫利投资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562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4民初4403号 | 
| 案号 | (2021)川0504执239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基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良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15.4%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唐学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胡基均追偿;三、被告成都佳鑫利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胡基均追偿;四、驳回原告李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胡基均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胡基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4栋8层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