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文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622********0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602民初58号
案号
(2021)吉0602执恢3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文慧、李佳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9466.65元,并自2015年5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逾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3.1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罚息。二、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限定的期限还款,原告可以对被告张文慧、李佳军所有的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33383号、00033384号、国用〔2013〕第062210264、062210256)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的价款用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款项,超出部分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文慧、李佳军偿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16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1220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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