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成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4********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602民初601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恢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山市万马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代偿本金500万元,欠计算到2016年3月21日的资金占用费1046519.75元,四被告同意在2017年8月8日之前连带偿还上述款项。二、如四被告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同意放弃违约金1054725元及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5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三、如四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500万元本金及1046519.75元资金占用费,则四被告应当继续支付1054725元违约金及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5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原告不再放弃该项诉讼请求。并且,白山市诚彬木制品加工厂以其所有的四处厂房,白bq字第2010015799号、建筑面积765.36平方米,白bq字第2010015800号、建筑面积566.54平方米,白bq字第2010015801号、建筑面积428.35平方米,白bq字第2010015802号、建筑面积249.70平方米;马成彬以其所有的三处房屋,白bq字第084992号、建筑面积459.75平方米,白bq字第084993号、建筑面积352.80平方米,白bq字第084995号、建筑面积14平方米;马成彬以其所有的三处土地使用权,八土国用(2006)第060200132号、使用权面积4782平方米,白山市国用(2010)第060000101号、使用权面积653.06平方米,白山市国用(2010)第060000102号、使用权面积737.09平方米,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价值后,抵顶500万元本金及资金占用费1046519.75元、1054725元违约金及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5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抵顶原则为多退少补。四、案件受理费61508元减半收取,由四被告负担307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11-06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