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2********21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0602民初902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1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成彬、王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滨江支行借款本金799995.29元、利息、罚息197944.75元(截至2021年2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滨江支行有权对马成彬、王利华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白山房他证白bq字第2015002248号、白山房他证白bq字第2015002249号、白山房他证白bq字第2015002250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马成彬、王利华所有,不足部分,由马成彬、王利华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0元,减半收取计6890元,由马成彬、王利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