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1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302民初1370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恢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及罚息258111.46元,承担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66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肖猛、彭洁、肖春梅、彭方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23元,由被告江西华升贸易有限公司、肖猛、彭洁、肖春梅、彭方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