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1********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15427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7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峰、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海宝支付劳务费127824元,并按年利率4.15%支付上述劳务费自2020年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海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被告潘峰、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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