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7********5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03民初1597号 |
案号 |
(2021)粤1803执2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俊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泽权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郭俊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泽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