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梅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8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22民初1709号 |
案号 |
(2021)豫1122执恢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时间从2019年12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利率按月息8.1‰计算)、罚息(时间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利率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李建民负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跃法、姜梅菊共同负担,被告李建民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