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卫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01********0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22民初3499号
案号
(2021)鲁1522执16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鲁1522民初3499号原告:段金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莘县****。被告:宋本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莘县诺德茂大门南云海商贸有限公司门市二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莘县诺德茂大门南云海商贸有限公司门市二楼,系宋本广妻子。被告:张卫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莘县诺德茂大门南云海商贸有限公司门市二楼。被告:张建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莘县张鲁镇卫生院家属楼。被告:宋彩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古云镇葛楼村。被告: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古云镇张庄村。原告段金泽与被告宋本广、张卫华、张建宾、宋彩娟、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段金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3日,五被告因经营生意共同从原告处借款220000元,约定月息3%。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宋本广、张卫华、张建宾、宋彩娟、张超欠原告段金泽本金22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8月24日偿还本金15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给付本金100000元;于2021年7月6日前给付本金105000元及利息31130元。二、上述还款协议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偿还,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还应支付逾期利息(以所有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宋本广、张卫华、张建宾、宋彩娟、张超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孙晓辉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朱瑞生书记员张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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