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12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502民初4114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86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聂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159.34元、罚息7838.04元,2021年1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继续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2.96%计算;二、被告王杰、程文军、聂江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6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聂磊、王杰、程文军、聂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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