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海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02********4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302民初744号 |
案号 |
(2021)黑0302执1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海清、刘宪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淑梅借款本金250000元、2014年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利息410000元,2020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二、驳回原告张淑梅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