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226********0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725民初950号
案号
(2021)甘0725执1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尤积超、尕知偿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4834.7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6日),本息合计374834.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张燕、韩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尤积超、尕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3元,由被告尤积超、尕知负担,被告张燕、韩峰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尤积超、尕知、张燕、韩峰负担,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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