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522********9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9561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恢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昌府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莘县永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莘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5384.32元及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山东坤元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绿色未来商贸有限公司、莘县裕隆商贸有限公司、张子胜、王海荣、杜海龙、宋娅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山东坤元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绿色未来商贸有限公司、莘县裕隆商贸有限公司、张子胜、王海荣、杜海龙、宋娅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莘县永胜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1.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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