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路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2********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281民初5296号 |
案号 |
(2021)黔0281执3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雪珂、路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0000元、罚息472150.11元、付息36405.08元,合计2358555.19元;二、被告刘雪珂、路恒自2021年5月22日起支付原告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罚息及复息,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5875%计算,复息以未付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25%计算,直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贵州坤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胜对被告刘雪珂、路恒下欠原告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贵州省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坤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盘县红果镇干沟桥320国道仁济医院旁金泽芳庭1幢3层3-01(不动产权证号:黔(2016)盘县8不动产权第0000932号)、盘县红果镇干沟桥320国道仁济医院旁金泽芳庭1幢3层3-09(不动产权证号:黔(2016)盘县不动产权第0000933号)房屋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4元,由被告刘雪珂、路恒、贵州坤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