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敏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4********37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31民初625号 |
案号 |
(2021)桂0331执1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华康、蒋敏敏尚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借款本金149924.67元及利息1954.3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1月28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双方于2019年1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004845219027723213《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周华康、蒋敏敏同意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偿还20000元;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两日内偿还10000元;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每月15日前偿还2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21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被告周华康、蒋敏敏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可就被告周华康、蒋敏敏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周华康、蒋敏敏自愿承担律师费6400元,二被告同意于2021年12月15日前付清;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计1899元,财产保全费1445元,共计3344元,由被告周华康、蒋敏敏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