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201********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271民初1063号 |
案号 |
(2021)甘0271执3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与李志军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李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借款本金113825.44元(截止2021年4月24日)、利息4074.44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25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3825.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918%计算的利息;三、李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律师代理费9000元;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对李志军名下位于嘉峪关市长城街区40栋1单元602号的房屋在上述第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