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2********5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2301民初733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4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段江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乔翠兰偿还借款本金83,000元;二、被告段江伟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乔翠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黄云辉、被告对山巴依木沙艾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乔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段江伟、被告黄云辉、被告对山巴依木沙艾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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