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2********5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01民初733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4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段江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乔翠兰偿还借款本金83,000元;二、被告段江伟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乔翠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黄云辉、被告对山巴依木沙艾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乔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段江伟、被告黄云辉、被告对山巴依木沙艾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