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文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9002********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2民初4307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5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文凯、刘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洪勇白货款406178元、诉讼保全费28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石狮市维而思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文凯、刘小红追偿;三、驳回洪勇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23元,由胡文凯、刘小红、石狮市维而思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8-29 |
发布时间 |
2017-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