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81********0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10231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84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30600.32元;二、被告毕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486.2元、逾期罚息(含复利)14.07元(截止2020年4月14日,自2020年4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三、被告辽宁银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如被告毕军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郭凤武、邹淑东质押的财产(账户为71×××01的保证金账户)在3000000元保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毕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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