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2********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30179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3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剑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广州市逐鹿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954元及利息1046元,其中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8元(原告广州市逐鹿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付至法院),由被告刘剑承担;被告刘剑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广州市逐鹿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该受理费788元。三、如被告刘剑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一、二项足额履行,原告广州市逐鹿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货款总额68954元、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4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及受理费788元在扣除已付款项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双方互不再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