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2********6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30179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3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剑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广州市逐鹿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954元及利息1046元,其中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8元(原告广州市逐鹿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付至法院),由被告刘剑承担;被告刘剑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广州市逐鹿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该受理费788元。三、如被告刘剑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一、二项足额履行,原告广州市逐鹿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货款总额68954元、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4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及受理费788元在扣除已付款项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双方互不再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30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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