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4********4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03民初1582号 |
案号 |
(2021)粤1803执3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9021660084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荣五金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63296元及违约金6929.6元给原告清远市广兴电镀有限公司;二、若被告广州市荣五金经营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则被告舒军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8元,由被告广州市荣五金经营部、舒军负担。此款原告清远市广兴电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