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剑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6********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5民初14621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98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世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金婵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379529元,并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张金婵;二、被告梁剑桦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金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33元,由被告广州世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剑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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