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02********0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6民初2367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53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清友医疗费20088.73元;二、被告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清友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三、被告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清友误工费4557.26元;四、被告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清友护理费693.13;五、被告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清友交通费300元;六、被告金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清友营养费500元;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金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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