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11********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22民初2161号
案号
(2021)辽1122执1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孟庆伟、李艳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6,100元及此款利息(2021年7月21日前的利息为53891.59元,从2021年7月2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息),并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元(缓交),减半收取1551元,由被告孟庆伟、李艳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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