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505********9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5民初139号
案号
(2021)桂05执恢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贷款本金52336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以年利率4.785%分段计:1.本金59000000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3日;2.本金56500000元,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3.本金55320000元,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4.本金52336000元,自2018年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4319.79元从中扣除。罚息以年利率4.785%的50%即年息2.3925%分段计:1.本金7500000元,计息时间从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8月30日;2.本金6320000元,计息时间从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月1日;3.本金3336000元,计息时间从2018年1月2日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在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对被告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偿还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以其提供抵押的冻库存品、机器设备、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3907、00103908、00103909、00103910、00103911、00103912、00103913号、北国用(2006)第805016号证书项下的财产经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由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林国对被告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应承担上列第一项、第二项的贷款本金52336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80000元的债务所提供的物的担保不足以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实现债权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87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873元,由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林国共同连带负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2487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林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07759959125
登记机关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
注册地址
北海市工业园区香港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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