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2********2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获民金初字第38号
案号
(2021)豫0724执恢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乡市宝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本金7000000元。二、被告新乡市宝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9.9‰为利率计算标准,从2015年3月27日起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29日(借款到期日),暂算至2015年8月6日为306980.62元,利息随借款本金支付。三、被告新乡市宝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以逾期月利率14.85‰为利率计算标准,从2015年11月30日起向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日,利息随借款本金支付。四、被告高继昌、高鹏飞、新乡市宏达机械厂、张银青、王宗斌、新乡市航运锅炉有限公司、王福艳、郭治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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