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尚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民终4597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1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王尚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任永丽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按约定年息1%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已偿还5,000元按先息后本方式在执行中予以扣减);二、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生效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王尚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