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祥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81********1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18049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305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理赔款为基数,自代偿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具体各案被告应付的理赔款、违约金起算日期以附表为准);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具体各案被告应付的保险费以附表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具体各案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以附表为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28
发布时间
2021-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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