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03********3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603民初302号
案号
(2021)豫0603执恢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保林借款本金13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保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田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1-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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